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保證責任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藍俊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945,9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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