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6號
PHDV,107,訴,66,2020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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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保證責任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藍俊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945,9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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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