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簡金柳
代 理 人 李奕慧
范芳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9年4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08年 度司催字第27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8年11月 12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 張權利,顯見此證券4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7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 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08 年11月12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 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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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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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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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085NX0006434-6 │股票│1 │60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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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086NX0009397-4 │股票│1 │361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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