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63號
CTDV,109,除,63,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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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潘清燕即潘世華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 之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 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4號 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8年8月22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 網站,至109年1月22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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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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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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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 SX 035101 │股票│1 │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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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7 ND 009965-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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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 NX 052529-5 │股票│1 │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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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 NX 083605-5 │股票│1 │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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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