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陳玉財
訴訟代理人 吳信文律師
被 告 陳坤明
陳丁明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48
2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02.42㎡×公告土地現值2,100元/㎡
)+建物最新課稅現值130,400元=345,48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75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
3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