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0號
CTDV,109,補,220,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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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永欽 


被   告 劉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77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
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
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指定之人,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
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64,737元;訴之聲明第二
項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264,737元(計算式:34,264,737元+6,00
0,000 元=40,264,7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37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
┌──┬─────────┬─────┬──────┬────┬─────────┐
│編號│土地地號     │面積(㎡)│土地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土地價值(面積×公│
│  │         │     │(元/㎡)  │    │告現值×權利範圍)│
├──┼─────────┼─────┼──────┼────┼─────────┤
│1  │高雄市大樹區和山段│7,890.08 │2,330    │7/10  │12,868,720 元   │
│  │1014地號土地   │     │      │    │         │
├──┼─────────┼─────┼──────┼────┼─────────┤
│2  │高雄市大樹區田寮段│9,362.02 │1,300    │1    │12,170,626元   │
│  │983地號土地    │     │      │    │         │
├──┼─────────┼─────┼──────┼────┼─────────┤
│3  │高雄市大樹區三和段│2,592.80 │1,200    │1    │3,111,360 元   │
│  │1123地號土地   │     │      │    │         │
├──┼─────────┼─────┼──────┼────┼─────────┤
│4  │高雄市大樹區佛光段│5,558.21 │1,100    │1    │6,114,031元    │
│  │187地號土地    │     │      │    │         │
├──┴─────────┴─────┴──────┴────┼─────────┤
│                              │合計:34,264,7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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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