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7號
CTDV,109,補,217,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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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7號
再審原告  傅春屏 
再審被告  胡貴貞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
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
文。查再審原告於民國109年3月26日,對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
04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第二審民事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
,未繳納再審裁判費。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499,036元,經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見108年
度簡上字第104號卷第89頁),是以本件再審之訴應徵之裁判費
為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楊捷羽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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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