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71號
原 告 林玲伃
訴訟代理人 張書瑋律師
被 告 友騰當舖
法定代理人 卓育菁
被 告 康慶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
告友騰當舖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訴訟標的
金額為1,000,000元;原告嗣於民國109年4月9日具狀追加被告康
慶淋,並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友騰當舖、康慶淋應連帶給付原告
2,0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0,8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900元,尚應補繳9,9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