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46號
CTDV,109,司票,446,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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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王正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俊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本票原本。
三、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
  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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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