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61號
CTDV,109,司票,361,2020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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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李慶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秀桃、林景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
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
、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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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