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60號
CTDV,109,司票,260,2020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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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鄧雅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清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惟相對人欄所列之身分證字號 經查其姓名非陳清強,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6日裁定命 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相對人陳清強之身分證字號 及其戶籍謄本,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4 月3 日送達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 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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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