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319號
CTDV,109,司促,6319,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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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1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鄭夙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零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
  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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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