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7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張翼翔即林宜青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張忠賢即林宜青之繼承人
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宜青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
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
承人林宜青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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