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忠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其
中:㈠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四計算之利
息,㈡新臺幣柒萬零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四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忠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2日止累計87,656元正未給付,
其中82,48 1元為消費款;3,977元為利息;1,198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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