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213號
CTDV,109,司促,6213,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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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忠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其
  中:㈠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四計算之利
  息,㈡新臺幣柒萬零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四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忠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2日止累計87,656元正未給付,
    其中82,48 1元為消費款;3,977元為利息;1,198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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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