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111號
CTDV,109,司促,6111,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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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1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韻伃 
債 務 人 方順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收取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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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