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1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韻伃
債 務 人 方順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收取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