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087號
CTDV,109,司促,6087,2020042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087號
 
債 權 人 林東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旌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立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立旌
  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所屬法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立旌有限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
  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立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