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087號
債 權 人 林東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旌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立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立旌
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所屬法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立旌有限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
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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