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04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莊耘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貳佰零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捌萬柒仟參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莊耘綺於民國108年9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前置協商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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