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926號
CTDV,109,司促,5926,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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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2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陸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叁佰捌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陸雅慧於民國93年6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
   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5年11月30日止共消費簽帳
   42,202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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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