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2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吳小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參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
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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