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588號
CTDV,109,司促,5588,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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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張先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萬陸仟陸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
  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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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