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357號
CTDV,109,司促,5357,2020041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郭佳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零柒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肆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
  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佳樺於民國106年08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8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08月3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5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4月08日止累計235,079元正未給付,其中231,480元為
  本金;3,59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