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301號
CTDV,109,司促,5301,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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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301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妘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 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有聲請狀在卷 可按,惟債務人王妘心已於民國108年7月18日死亡,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 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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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