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293號
CTDV,109,司促,5293,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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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293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債 務 人 洪志憲 

債 務 人 洪夙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玖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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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