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呂傳寶
相 對 人 呂林阿蜜
關 係 人 呂傳傑
童鴻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7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呂傳寶(男,民國六十六年八月二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呂傳寶(男,民國六十六年七月二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