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2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鍾京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
新臺幣伍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鍾京澄於民國95年0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
元,約定分0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01日止累計224,149元正未給付
,(其中59,170元為本金, 164,97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主文㈠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鍾京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01日止累計5,722元正未給 付,其中596元為消費款;1,52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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