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200號
CTDV,109,司促,5200,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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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2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何驊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叁仟壹佰零貳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㈡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肆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㈢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何驊芸於民國92年04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
    2年04月03日起至民國95年04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09年03月30日止累計97,686元正未給付,其中28,
    743元為本金;68,443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何驊芸於民國94年0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30日止
    累計1,705,117元正未給付,(其中442,431元為本金,1
    ,262,68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何驊芸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30日止累計410,2
    99元正未給付,其中112,263元為消費款;294,436元為
    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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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