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147號
CTDV,109,司促,5147,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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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4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謝建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伍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
  臺幣肆萬參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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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