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109號
CTDV,109,司促,5109,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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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0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顏成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02 年4 月16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VI
  SA CARD :NO :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
  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
  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
  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
  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
  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
  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8 年11月22日止共消費簽帳95
  ,379元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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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