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00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山君(原名:吳憶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債務人正確姓名究為何,倘有更名,
併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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