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009號
CTDV,109,司促,5009,2020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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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00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山君(原名:吳憶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債務人正確姓名究為何,倘有更名,
併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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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