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750號
CTDV,109,司促,4750,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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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50號
 
債 權 人 魏敬唐 


債 務 人 吳有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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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