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趙涵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壹佰參拾貳
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柒佰貳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
幣肆拾柒萬柒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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