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1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許孟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陸佰陸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