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8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明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郭明倫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提出申請書所載申請日期、資費方 案,與帳單所載不一,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裁定命債 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 年3 月25日送 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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