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99號
CTDV,108,重訴,99,2020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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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吳聯和 
即 原 告
輔 助 人 吳得珍 
      吳松珍 
      吳子珍 


被 上訴人 吳瑞珍 
即 被 告
      吳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58,3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4,4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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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