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0號
聲請人即債 莊麗雅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民事裁定
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陳報僅有存款新臺幣(下同)298元
,另其雖有投保新光人壽保單,但為被保險人(無變更要保
人紀錄),因債務人存款金額過低又分散於不同金融機構帳
戶,本院認無分配實益,且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
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以上有
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
保明細、新光人壽函、帳戶存摺影本與查詢資料、債務人陳
報狀、本院108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70號函、送達證書、債
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
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
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