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166號
CTDV,108,司執消債更,166,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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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6號
聲請人即債 郭承樺即郭倍宇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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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楊林澂 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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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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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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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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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併自聲請人收 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另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 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而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僅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而滙誠 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其餘債權人於收受本 院通知後,逾本院所定10日期間內未表示意見,依法視為同 意。故本件同意與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 先債權人共6名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共新臺幣(下 同)975,036元,逾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 一,更生方案已經債權人書面可決,有債權人陳報狀、本院 送達證書、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足憑。再觀諸 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認可更 生方案裁定確定明書之次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 月清償9,863元,總清償金額共710,136元,清償成數為39.5 6%,於每月15日清償。又查,上開方案已將聲請人每月可處 分所得扣除個人生活費後,剩餘金額五分之四用於清償,且 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有效保單,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 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是認上開方案核屬盡力、適當、可行 ,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 如主文。
三、另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 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 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 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花旗銀行 157392 8.77% 865 遠東銀行 774594 43.15% 4255 玉山銀行 45645 2.54% 251 裕融企業 590471 32.89% 3244 遠信資融 159114 8.86% 874 滙誠第一 10759 0.6% 59 滙誠第二 49113 2.74% 270 艾星國際 8187 0.46% 45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9863 清償成數 39.56% 還款總額 710136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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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