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146號
CTDV,108,司執消債更,146,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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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6號
聲請人即債 劉宛婷
務人
代 理 人 吳臺雄 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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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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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按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㈡、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再按法院為認可 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1項第2款、第 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 ,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有效保單,與配偶育有兩名未成年 子女(分別為91、92年次),子女均在學中、名下無財產、無 申報所得亦無領取補助,一家四口同住於聲請人配偶母親名 下房屋,毋庸負擔房租,聲請人主張其配偶願於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負擔較重之扶養費,使其更生方案得順利履行。復查



,聲請人目前任職於溫有諒醫院,依據其民國108年1月至10 9年2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平均為新臺幣(下同)25,812元,10 8年度另領有年終獎金10,000元,以上有聲請人全戶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 保明細、戶籍謄本、子女在學證明、薪資證明、聲請人陳報 狀在卷可稽。本院認應以薪資加計年終獎金平均即每月26,6 45元,做為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基礎,又聲請人雖曾於聲請 更生時主張配偶願意擔任保證人,然其有固定收入、月薪亦 高於本件更生方案清償金額,在聲請人配偶願負擔較重扶養 費情形下,本件更生方案難認有履行不能而需提出保證人之 必要,併此敘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 年共計72期,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即第1至60期,每期清 償6,002元,第二階段即第61期至72期,每期清償11,002元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 人名下全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 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
㈡另聲請人自陳每月個人生活費為14,000元,低於109年度高 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1點2倍即15,719元,並 非過當。
㈢再聲請人收入扣除個人生活費與第一階段更生方案還款金 額後,每月僅餘6,643元作為兩名子女扶養費,遠低於以 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點2倍再與配偶分攤計算之金額, 應屬節約,且聲請人配偶願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負擔較重 之扶養費,是本件更生方案尚非無履行可能性。 ㈣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 與健保費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並於兩名子女預計 大專院校畢業後(目前均就讀高二),增加每月還款金額, 且第二階段還款金額亦將其每月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用於 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 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共分為兩階段,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第1至60期每期清償金額 第61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 合作金庫 181204 3.65% 219 402 國泰世華 263613 5.31% 319 584 渣打銀行 183565 3.7% 222 407 板信銀行 572959 11.54% 692 1270 聯邦銀行 50401 1.01% 61 112 元大銀行 522755 10.53% 632 1158 永豐銀行 622040 12.53% 752 1378 星展銀行 268043 5.4% 324 594 台新銀行 795446 16.02% 961 1762 安泰銀行 80838 1.63% 98 179 中國信託 655534 13.2% 792 1452 良京實業 637903 12.85% 771 1413 裕富資融 131389 2.65% 159 291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6002 11002 清償成數 9.91% 還款總額 492144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等,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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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