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135號
CTDV,108,司執消債更,135,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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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5號
聲請人即債 林家伃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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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矯恆毅 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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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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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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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對人即債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相對人即債 吳家峰即春安機車行
權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按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㈡、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另按法院為認可 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1項第2款、第 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9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 ,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雖顯示有一輛汽車,然該車尚 欠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額抵押,且聲請人於調解 時自陳已將該車流當,縱經清算程序亦無法處分,而聲請人 雖曾投保富邦人壽保險,但現已查無有效保單,另國泰人壽 則非保戶;再查,聲請人與配偶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分別 為91、93、97年次),子女均就學中、名下無財產、無申報 所得亦無領取補助,聲請人原主張一家五口賃屋而居,由配



偶負擔多數房租與扶養費:惟查,聲請人另於更生程序中陳 報,因與配偶感情生變,其於民國109年1月間攜三名子女搬 回母親所租房屋,配偶暫未給付扶養費,是主張目前需與母 親分攤房租並負擔三名子女扶養費。復查,聲請人現仍任職 於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其108年1月至109年2月薪資 加計加班費扣除勞健保費等平均為28,637元,108年度另領 有激勵獎金32,616元,以上有聲請人與子女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本院107年度消債調字第2 92號調查筆錄、高雄市區監理所函、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 、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家族系統表、長女最新學生證影 本、聲請人母親出具聲明書(釋明聲請人與配偶已分居)、勞 保投保資料、薪資證明、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薪資明 細、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應以薪資加計激勵獎金 平均,即以每月31,355元,做為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 年共計72期,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即第1至48期,每期清 償2,000元,第二階段即第49至72期,每期清償5,250元。經 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 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 人名下全無有可處分之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 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另聲請人現搬回母親租屋處,需與母親分擔房租,則其每 月個人生活費,應以內政部公布109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 費用標準之1點2倍,即以每月15,719元為限。 ㈢再聲請人主張需獨力扶養三名子女,惟其全未提出配偶無 法分攤扶養費之證據資料,是本院仍認其配偶至少應負擔 半數之扶養費,而以聲請人收入扣除個人生活費與第一階 段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後,每月僅餘13,636元作為三名子女 生活費,遠低於以上開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點2倍與 配偶分攤計算之金額,應屬節約。
㈣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 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另於長女按一般學 制將大學畢業後提高更生方案清償金額(第二階段還款金 額達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生活費與其他兩名子女扶養費剩 餘金額五分之四),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 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分為兩階段,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第1至48期每期清償金額 第49期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 永豐銀行 187769 6.99% 140 367 聯邦銀行 163110 6.07% 121 319 遠東銀行 288768 10.74% 215 564 台新銀行 87285 3.25% 65 171 中國信託 102764 3.82% 76 201 永瓚開發 202456 7.53% 151 395 標準財信 199233 7.41% 148 389 富邦資產 322528 12.0% 240 630 滙誠第一 5330 0.2% 4 10 滙誠第二 311457 11.59% 232 608 艾星國際 558182 20.77% 415 1090 匯豐汽車 202048 7.52% 150 395 東元資融 31600 1.18% 24 62 吳家峰 25102 0.93% 19 49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2000 5250 清償成數 8.26% 還款總額 22200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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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