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湟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湟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湟皓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並於民國 107 年3 月1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 4 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76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