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505號
CTDM,109,聲,505,2020042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志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志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志謙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等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 及第51條第5 款、第7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 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 法第51條第5 款、第7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 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從而,檢 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之罪均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犯罪類型、侵 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於併合處罰時其責 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暨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實現整體刑法 目的、刑罰經濟功能、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法第51 條第5 款、第7 款規定之外部限制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之 內部限制等情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



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 │具罪 │具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 │
│ │新臺幣30,000元 │新臺幣20,000元 │
├────┼───────────┼───────────┤
│犯罪日期│108年1月10日 │108年5月8日 │
├────┼───────────┼───────────┤
│偵查 (自│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訴)機關 │108年度偵字第3039號 │108年度速偵字第1410號 │
│年度案號│ │ │
├─┬──┼───────────┼───────────┤
│最│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 │ │ │
│後├──┼───────────┼───────────┤
│ │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204號 │108年度交簡字第1328號 │
│事│ │ │ │
│ ├──┼───────────┼───────────┤
│實│判決│108年6月13日 │108年6月14日 │
│ │ │ │ │
│審│日期│ │ │
├─┼──┼───────────┼───────────┤
│ │法院│臺灣橋頭地方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確│ │ │ │
│ ├──┼───────────┼───────────┤
│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204號 │108年度交簡字第1328號 │
│ │ │ │ │
│判├──┼───────────┼───────────┤




│ │判決│108年7月9日 │108年7月9日 │
│決│確定│ │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是 │是 │
│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 │ │
├────┼───────────┼───────────┤
│備 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 │108年度執字第5707號 │108年度執字第5792號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