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54號
CTDM,109,聲,454,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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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懷明
義務辯護人 黃瀕寬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偵查案號:108 年度偵字第12653 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
185 號、109 年度偵字第2441號,本院審理案號:109 年度訴字
第10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懷明於民國10 9 年3 月26日經受命法官移審訊問後,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諭知應予羈押。然被告於警偵中均有坦承犯行,本件係在住 所經查獲到案而非遭通緝,且已逾耳順之年,而被告家庭經 濟狀況勉持,有一中度智能障礙女兒,並無逃亡之可能,請 求以具保、限制住居之方式予取代停止羈押,可提出之具保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固有明文。又查被 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受 命法官移審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 1 、2 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係最輕本 刑5 年以上之重罪,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 予羈押難以進行日後之審判與執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 而自109 年3 月26日起予以執行羈押在案。然被告因有另案 假釋遭撤銷後之殘刑有期徒刑7 月3 日待執行,前經本院同 意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上開殘刑後,被告已 於109 年4 月20日開始另案執行,且本院業因而已撤銷前開 羈押,則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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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