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647號
CTDM,109,簡,647,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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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2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文煌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王文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以 下行為:
㈠於民國108年10月9日12時24分許,前往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 號之「統一超商藍田門市」(下稱藍田門市)內, 徒手竊取該店內架上之澎澎香浴乳1瓶及飛柔洗髮精1瓶(價 值共計新臺幣【下同】378 元),並將之攜離現場而得手。 ㈡復於108 年10月23日17時31分許,前往上開藍田門市內,徒 手竊取該店內架上之海倫仙度絲洗髮乳1瓶、大茂土豆麵筋1 罐及同榮燒鰻1罐(價值共計272元),並將之攜離現場而得 手。嗣經該商店店長李維華發現上開商品遭竊並報警處理, 經警方調取監視影像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㈠被告王文煌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代理人李維華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監視影像翻拍照片8張。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上揭事實一(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上開2 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4555號、 106年度簡字第9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經本 院以106年度聲字第62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 定(下稱甲案);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 15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下稱乙案);上開甲、 乙兩案接續執行,於108年3月22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 於108 年7月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其於受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



均為累犯,且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所涉案件間罪質 相同,可認有其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本院 就該個案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經裁量後仍均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漏未論以累 犯,應予補充。
㈢茲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 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且除前揭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 價外,被告已曾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竟猶不知悔改再犯本案2 次竊盜犯行,所為實 應嚴加懲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考量其徒 手竊取開架商品之犯罪手段尚稱平和、所竊財物價值、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四、沒收部分:
被告於事實及理由欄一(一)、(二)所分別竊得之「澎澎 香浴乳1瓶、飛柔洗髮精1瓶」及「海倫仙度絲洗髮乳1 瓶、 大茂土豆麵筋1罐、同榮燒鰻1罐」,均未據扣案,且被告於 警詢時供述:均已使用完畢及食用等語,然被告既未賠償被 害人,此部分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 之規定,於各別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 方法院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憶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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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犯罪事實 │ 主 文 欄 及 沒 收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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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事實欄一│王文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
│ │ (一)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澎澎香浴乳壹瓶及飛柔洗│
│ │ │髮精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2 │如事實欄一│王文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
│ │ (二)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倫仙度絲洗髮乳壹瓶、大│
│ │ │茂土豆麵筋壹罐及同榮燒鰻壹罐均沒收,於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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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