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大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緝字第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大鴻犯竊盜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一之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蔡大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㈠於民國108年3月10 日10時47分許及㈡同年3月21日6時58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0 ○00號統一超商仁雄門市,趁無人注意之際,分別 竊取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後,進而藏在羽絨外套及短褲口袋 內得手而離開。嗣陳秋雯於店內拾獲蔡大鴻所遺留之皮夾, 而調閱店內現場監視器畫,發現蔡大鴻竊取物品情事而報警 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㈠)被告蔡大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陳秋雯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告訴人陳秋雯製作之 附表編號一至四遭竊物品收據資料各1份、監視器錄影檔 擷取照片8張、扣押物品照片2張。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業於108 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 正施行,並自同年5 月31日起生效。上開條文修正後,將科 處罰金之上限從修正前之新臺幣15,000元提高至50萬元,經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並未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行為時之 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處斷。四、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 所為上開2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被告前因竊盜、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2 月、6月、4月確定,並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於106年2月2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憑,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 為累犯,且上開構成累犯之罪行大部分與本罪罪質相同,顯 見其有特別惡性,應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 刑。
五、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 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 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平和及 所竊財物價值,兼衡被告前有竊盜前科,有上開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稽,素行非佳、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 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被告竊取如附表一之三所示之物,屬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 雖未據扣案,惟被告亦未返還或賠償予告訴人,自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竊取如附 表四所示之物,業經告訴人陳秋雯領回,有上開贓物認領保 管單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告訴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梁詠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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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商品及數量 │價值(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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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貝納頌經典曼特寧咖啡290ml*1 │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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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純萃喝咖啡炭焙咖啡275ml*1 │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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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貝納頌經典拿鐵咖啡290ml*1 │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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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HOYA蝶矢經典梅酒375ml*1 │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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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8度金門小高粱0.3L*1 │1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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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玉山58度高粱酒0.3L*1 │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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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選)黃澤豐高粱金剛藥酒 │80元 │
│ │0.35L*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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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8度金門小高粱300ml*1 │1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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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人參龜鹿藥酒*1 │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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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金門高粱酒38度0.3L*1 │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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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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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商品及數量 │價值(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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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韓國不倒翁部隊鍋拉麵(單包)│138元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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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藤原製麵真麵濃郁醬油拉麵*1 │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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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聖凱師-特製麻辣拌面*1 │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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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白蘭氏活顏馥莓飲*5 │3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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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HC膠原蛋白(10日份)*1 │1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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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金蔘6年根高麗蔘芝王*1 │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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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善存男性綜合維他命14錠*1 │1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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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天地合補葡萄糖胺飲*1 │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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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SOYJOY大豆水果營養棒(藍莓)│58元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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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SOYJOY大豆水果營養棒(杏仁巧│58元 │
│ │克力)*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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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SOYJOY大豆水果營養棒(葡萄)│58元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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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萊萃美維生素B群30粒裝*1 │1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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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burner倍熱夜纖飲*2 │1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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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田七碼卡王精華飲*2 │1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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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威德-in膠原蛋白*6 │2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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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正官庄活蔘28D滋補液*1 │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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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台糖香醇蜆精62ml*1 │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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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御沛方雄蜂精*2 │1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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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拜維佳B群發泡錠*2 │1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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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台糖多醣體飲品(活力養生飲)│150元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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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順天堂帝王液 │1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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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萊萃美維生素C20粒裝*2 │3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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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萊萃美綜合維生素20粒裝*1 │1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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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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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商品及數量 │價值(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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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選)新東陽精緻豬肉鬆180g │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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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石敢當53度高粱酒*1 │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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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玉山58度高粱酒*1 │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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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味之素起司濃湯粉*1 │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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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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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商品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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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和殿麻辣拌面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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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狼煙濃厚醬油拉麵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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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辛拉麵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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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蔥蔥回魂麵辣湯麵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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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聖凱師麻辣乾拌面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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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真麵濃郁醬油拉麵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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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農心韓式刀削麵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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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老協珍人蔘精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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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萊萃美保養品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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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寶礦力水得粉末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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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龍角散香檸草末喉糖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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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可口可樂汽水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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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罪之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