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530號
CTDM,109,簡,530,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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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富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8年度偵字第12552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16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施富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施富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民國105 年7月8日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 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 年11月 17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居所,以將甲 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 非他命1次。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內政部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編 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18號)、高雄市 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18號 )。
(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 驗字第62718號)。
三、按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進入司法程序之戒癮治療方式 ,採取「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及「附命緩起訴」雙軌制 ,其目的在給予施用毒品者戒毒自新機會。被告既同意參加 戒癮治療,由檢察官採行「附命緩起訴」,事實上已接受等 同「觀察、勒戒」之處遇,嗣後5 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或第 二級毒品,因原規劃之制度功能已無法發揮成效,自得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或第24條第2項規定之相同法理 ,逕行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無再依同條例第 20條第1項重為聲請觀察、勒戒必要(最高法院104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有如事實及理由欄之 接受附命緩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參,依前所述,本案為其於上開緩起訴處分確定 後5 年內再犯本案,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毒品 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審酌 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附命緩起訴」後,仍不知戒惕, 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足見其吸毒惡習已深、戒毒意志不 堅,未能徹底體悟毒品危害之嚴重性,顯見其無視於毒品對 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殊值譴責 ;惟念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 鉅,再者,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心理依賴,容應以病 人之角度為考量,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考 量被告坦認犯行之態度、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毒品成分業經鑑明無訛,有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 高市凱醫驗字第62718號)可查,且為被告於警詢及偵查 時陳明扣案毒品係其施用後所剩餘之毒品,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而前揭 包裝袋1 只部分,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復 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並供被告施用 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在卷 ,亦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物,固屬被告所有,惟與 本案無關,且依卷內資料尚無證據可得證明與本案施用 毒品之犯行間有何關聯,爰不為沒收或沒收銷燬之諭知 ,附此陳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許亞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及數量 │
├──┼─────────────────────┤
│1 │安非他命1包(含袋驗後淨重1.722公克) │
├──┼─────────────────────┤
│2 │吸食器1組 │
├──┼─────────────────────┤
│3 │電子磅秤1個 │
├──┼─────────────────────┤
│4 │夾鏈袋2包 │
├──┼─────────────────────┤
│5 │手機1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6 │手機1支 │
│ │門號:00000000000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MEID: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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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