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子淵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108年
度智簡字第32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
466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 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373條之規定,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之自 白」外,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如附件)。
二、按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 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對於簡易判決不服而上訴者,得準用 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第455 條之1 第3 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被告蔡子淵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 審判期日到庭,有本院向被告戶籍地寄送民國109年4月8日 上午9時50分審判程序傳票之送達證書及該次審判程序之報 到單在卷可稽(智簡上卷第113、135頁),依首揭規定,本 院自得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
三、本判決所引傳聞證據,檢察官於本院行審理時同意有證據能 力,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 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 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認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 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 ,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非 供述證據,亦均有證據能力。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之犯行非但造成被害人蒙受銷售 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另商標權人合法 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且嗣 後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失,又受害人多達11人, 侵害之商品數量品名均多,而原審並未考量上情,量刑實屬
過輕,應予撤銷等語。
五、惟查:
(一)按法官於有罪判決中,究應如何量處罪刑,為實體法賦予審 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 個案情節,參諸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該 法定刑度範圍內,量處被告罪刑,此項量刑之裁量權,乃憲 法所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之核心,法院行使此項裁量權,雖非 得任意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理原則之拘束,即仍須符合 法律授權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國民法律感情及一般合 法有效之慣例等規範,尤其應遵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意 旨,否則即可能構成裁量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著有86年度 臺上字第765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然如非有裁量逾越或 裁量濫用之明顯違法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 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裁量權之審查,亦應同此標準,此不僅 在保障法官不受任何制度外之不當干涉,更保障法官不受制 度內的異質干涉,此方符憲法第80條所宣示獨立審判之真義 ;易言之,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 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 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分別著有72年臺上字第6696號、 75年臺上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可資為參);又在同一犯罪事 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 ,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 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著有85年度臺上字 第2446號判決要旨可資參酌)。
(二)原審已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須經過權利 人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 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不思尊重他人智 慧財產權,明知其向大陸地區不詳網站所購入之如附件附表 二所示之商品,均係仿冒如附件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所有商 標名稱及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竟僅為貪圖個人不法私利, 在前述地點,公開陳列品質低劣之侵害前述商標權之仿冒商 品,擬販售他人牟利,足資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並對商 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破 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屬不該;惟念 及被告於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以被告本案意 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時間及其所陳列販賣仿冒商 品數量,以及本案受侵害商標權之商標權人數;復考量被告 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獲利益之程度及本案 商標權人所受損失之程度;暨衡及被告之素行(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
狀況為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具體 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原判決已述及量刑所應審酌之事由,且未有何逾越法定刑度 或濫用自由裁量權限之違法或不當之情事,應予維持,上訴 人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廷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上訴後,由檢察官倪茂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32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子淵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4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子淵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蔡子淵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證號之商標名稱及圖樣 ,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核准在案,且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並分別指定使 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範圍,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 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又該商 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名稱及圖樣之商品,在國際 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 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詎蔡子淵明
知其於民國107 年9 月間某日起,經由大陸地區不詳網站所 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分別係仿冒前開商標權人所有商 標名稱及圖樣之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 ,於同年9 月某日起,在其所有位於高雄市○○區○○○路 000 號之自由黃昏市場內之攤位上,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 冒商標商品,並以新臺幣(下同)200 元至900 元不等之價 格,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同年11月16日下午3 時45分 許,經警獲報前往上開攤位盤檢時,當場扣得蔡子淵所陳列 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等物,並均經送請鑑定後,確認分別係 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名稱及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始查悉 上情。
二、案經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下稱昂德亞摩公司) 、法商路易威 登馬爾悌耶公司( 下稱路易公司)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下 稱阿迪達斯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下稱埃爾梅斯公 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彪馬公司)、義 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歡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 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奧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 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子淵於警詢中坦承不諱( 見警卷 第2 至4 頁) ,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 察大隊偵查第三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一所 示商標名稱及圖樣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服務資料、 昂德亞摩公司授權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人林子清 108 年1 月22日所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仿冒昂德 亞摩公司所有「UNDER ARMOUR」商標衣物之鑑定報告書及侵 權市值表、路易公司107 年12月5 日所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 32至37所示仿冒路易公司所有「LV」商標商品之鑑定報告書 、阿迪達斯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107 年12月18日所出具 之如附表二編號8 至11所示仿冒阿迪達斯公司所有「adidas 」商標衣物之鑑定報告書、埃爾梅斯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 所107 年12月18日所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仿冒埃爾梅 斯公司所有「HERMES」商標商品之鑑定報告書、彪馬公司委 任貞觀法律事務所107 年12月18日所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13 所示仿冒彪馬公司所有「Puma」商標商品之鑑定報告書、固 喜歡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107 年12月18日所出具之如附 表二編號23至28所示仿冒固喜歡公司所有「GUCCI」商標商 品之鑑定報告書、迪奧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107年12月 20日所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29至31所示仿冒迪奧公司所有「
DIOR」商標商品之鑑定報告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香奈兒公司)及英商布拜里公司(下稱布拜里公司)委任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下稱香港薈萃商標公司)107 年12月18日所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15至22所示仿冒香奈兒及 布拜里公司所有「CHANEL」、「BURBERRY」商標商品之鑑定 證明書及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香港薈萃商標公司107年12 月24日薈台字第00000000B001號函、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下稱耐基公司)108年2月20日函、耐基公司108年2月20日所 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3至7所示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 公司(下稱耐克創新公司)所有「NIKE」商標商品之查扣物品 估價表、檢視書及產品鑑定書、美商喬曼尼公司(下稱喬曼 尼公司)所出具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仿冒喬曼尼公司所有 「JO MALONE」商標商品之鑑定報告各1份及查獲現場及扣押 物品照片41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9至14頁、第32頁正面至 第36頁背面、第39頁、第44頁正面至第48頁背面、第49、50 頁、第51頁正面至第53頁正面、第54至57頁、第62至70、至 76、81、82、86至88、92至99、103至106、116至154頁), 復有被告所陳列之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名 稱及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等物扣案可資佐證;基此,足認被 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前揭事證相符,堪予採認。綜上所 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洵堪認定。二、至被告雖於警詢中曾陳稱其已賣出約20至30件左右衣物,獲 利約3 、4 千元左右等語(見警卷第4 頁);然被告並未說 明其已售出之確切數量、金額,且除被告上開自白供述外, 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佐證被告確 實已售出且所販賣者亦為侵害他人所有商標權之物,自難單 憑被告上開單一自白供述,即認被告已有販賣侵害本案商標 權商品之行為,併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 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應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 示之數商標權人之法益,核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 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須經過權利人投 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方使 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不思尊重他人智慧財 產權,明知其向大陸地區不詳網站所購入之如附表二所示之 商品,均係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所有商標名稱及圖樣
之仿冒商標商品,竟僅為貪圖個人不法私利,在前述地點, 公開陳列品質低劣之侵害前述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擬販售他 人牟利,足資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並對商標專用權人潛 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破壞我國致力於 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犯後 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以被告本案意圖販賣而陳列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時間及其所陳列販賣仿冒商品數量,以及 本案受侵害商標權之商標權人數;復考量被告本案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情節、所獲利益之程度及本案商標權人所受 損失之程度;暨衡及被告之素行( 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 及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 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五、沒收部分:
㈠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 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經查,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等物,經鑑定確分別為仿 冒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所有商標名稱及圖樣之商品,業 如前述,而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則均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 ㈡至扣案之如附表三所示之印有格紋圖樣之圍巾1 條,雖係被 告所持有而陳列在上開攤位上,然該條圍巾經送請鑑定後, 因並未使用「BURBERRY」文字及商標圖樣,且其所使用格紋 亦與「BURBERRY」商標不相同,而無法確認為侵害商標權人 布拜里公司所有「BURBERRY」商標文字或圖樣之商品一節, 有香港薈萃商標公司107 年12月24日薈台字第00000000B001 號函1 份附卷可按( 見警卷第128 頁) ;基此,自無從認定 該條圍巾係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故本院自無從為沒收之諭 知,附予述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 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
│編│商標名稱及│商標權人│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之商│
│號│圖樣 │ │ │ │品 │
├─┼─────┼────┼───────┼───────┼──────┤
│1 │UNDER ARMO│美商昂德│00000000 │111 年3 月15日│衣服等 │
│ │UR圖樣及字│亞摩公司├───────┼───────┼──────┤
│ │樣 │ │00000000 │111 年3 月15日│衣服等 │
│ │ │ ├───────┼───────┼──────┤
│ │ │ │00000000 │114 年11月30日│衣服等 │
├─┼─────┼────┼───────┼───────┼──────┤
│2 │LV圖樣及字│法商路易│00000000 │114 年5 月15日│眼鏡、眼鏡盒│
│ │樣 │威登馬爾│ │ │、皮夾、包包│
│ │ │悌耶公司│ │ │及圍巾等 │
│ │ │ ├───────┼───────┼──────┤
│ │ │ │00000000 │111 年11月30日│眼鏡、眼鏡盒│
│ │ │ │ │ │、皮夾、包包│
│ │ │ │ │ │及圍巾等 │
│ │ │ ├───────┼───────┼──────┤
│ │ │ │00000000 │114 年11月15日│眼鏡、眼鏡盒│
│ │ │ │ │ │等 │
│ │ │ ├───────┼───────┼──────┤
│ │ │ │00000000 │114 年11月15日│眼鏡、眼鏡盒│
│ │ │ │ │ │等 │
│ │ │ ├───────┼───────┼──────┤
│ │ │ │00000000 │114 年11月15日│眼鏡、眼鏡盒│
│ │ │ │ │ │、皮夾、包包│
│ │ │ │ │ │及圍巾等 │
│ │ │ ├───────┼───────┼──────┤
│ │ │ │00000000 │110 年7 月15日│眼鏡、眼鏡盒│
│ │ │ │ │ │等 │
│ │ │ ├───────┼───────┼──────┤
│ │ │ │00000000 │110 年7 月15日│眼鏡、眼鏡盒│
│ │ │ │ │ │等 │
│ │ │ ├───────┼───────┼──────┤
│ │ │ │00000000 │112 年2 月15日│眼鏡、眼鏡盒│
│ │ │ │ │ │等 │
│ │ │ ├───────┼───────┼──────┤
│ │ │ │00000000 │114年10月31日 │眼鏡、眼鏡盒│
│ │ │ │ │ │、皮夾、包包│
│ │ │ │ │ │及圍巾等 │
│ │ │ ├───────┼───────┼──────┤
│ │ │ │00000000 │108 年1 月31日│皮夾、包包等│
│ │ │ │(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 │
│ │ │ ├───────┼───────┼──────┤
│ │ │ │00000000 │108 年1 月31日│皮夾、包包等│
│ │ │ ├───────┼───────┼──────┤
│ │ │ │00000000 │109 年6 月30日│皮夾、包包等│
│ │ │ │(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 │
│ │ │ ├───────┼───────┼──────┤
│ │ │ │00000000 │110 年7 月15日│眼鏡、眼鏡盒│
│ │ │ │(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等 │
│ │ │ ├───────┼───────┼──────┤
│ │ │ │00000000 │110 年7 月15日│眼鏡、眼鏡盒│
│ │ │ │(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等 │
│ │ │ ├───────┼───────┼──────┤
│ │ │ │00000000 │117 年6 月30日│家居用品等 │
│ │ │ ├───────┼───────┼──────┤
│ │ │ │00000000 │112 年11月30日│皮夾、包包等│
│ │ │ │(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 │
│ │ │ ├───────┼───────┼──────┤
│ │ │ │00000000 │114 年4 月15日│皮夾、包包等│
│ │ │ │(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 │
│ │ │ ├───────┼───────┼──────┤
│ │ │ │00000000 │114 年5 月15日│眼鏡、眼鏡盒│
│ │ │ │(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皮夾、包包│
│ │ │ │ │ │及圍巾等 │
│ │ │ ├───────┼───────┼──────┤
│ │ │ │00000000 │117 年1 月15日│圍巾等 │
│ │ │ ├───────┼───────┼──────┤
│ │ │ │00000000 │117 年6 月30日│圍巾等 │
│ │ │ │(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 │
│ │ │ ├───────┼───────┼──────┤
│ │ │ │00000000 │117 年3 月15日│圍巾等 │
│ │ │ │(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 │
│ │ │ ├───────┼───────┼──────┤
│ │ │ │00000000 │117 年2 月15日│圍巾等 │
│ │ │ │(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 │
│ │ │ ├───────┼───────┼──────┤
│ │ │ │00000000 │108 年3 月15日│皮夾、包包等│
│ │ │ ├───────┼───────┼──────┤
│ │ │ │00000000 │114 年11月15日│眼鏡、眼鏡盒│
│ │ │ │(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皮夾、包包│
│ │ │ │ │ │及圍巾等 │
│ │ │ ├───────┼───────┼──────┤
│ │ │ │00000000 │114 年11月15日│眼鏡、眼鏡盒│
│ │ │ │(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等 │
│ │ │ ├───────┼───────┼──────┤
│ │ │ │00000000 │114 年11月15日│眼鏡、眼鏡盒│
│ │ │ │(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等 │
│ │ │ ├───────┼───────┼──────┤
│ │ │ │00000000 │108 年12月31日│皮夾、包包等│
│ │ │ │(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 │
│ │ │ ├───────┼───────┼──────┤
│ │ │ │00000000 │112 年2 月15日│眼鏡、眼鏡盒│
│ │ │ │(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等 │
│ │ │ ├───────┼───────┼──────┤
│ │ │ │00000000 │111 年11月30日│眼鏡、眼鏡盒│
│ │ │ │ │ │、皮夾、包包│
│ │ │ │ │ │及圍巾等 │
│ │ │ ├───────┼───────┼──────┤
│ │ │ │00000000 │112 年10月31日│眼鏡、眼鏡盒│
│ │ │ │(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皮夾、包包│
│ │ │ │ │ │及圍巾等 │
│ │ │ ├───────┼───────┼──────┤
│ │ │ │00000000 │108 年4 月30日│皮夾、包包等│
│ │ │ ├───────┼───────┼──────┤
│ │ │ │00000000 │117 年12月15日│皮夾、包包等│
│ │ │ │(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 │
├─┼─────┼────┼───────┼───────┼──────┤
│3 │adidas阿迪│德商阿迪│00000000 │117 年1 月31日│衣服、冠帽、│
│ │達斯字樣 │達斯公司│ │ │背包等 │
│ │ │ ├───────┼───────┼──────┤
│ │ │ │00000000 │117 年1 月31日│衣服、冠帽等│
│ │ │ ├───────┼───────┼──────┤
│ │ │ │00000000 │111 年10月31日│背包等 │
│ │ │ ├───────┼───────┼──────┤
│ │ │ │00000000 │111 年10月31日│衣服 │
├─┼─────┼────┼───────┼───────┼──────┤
│4 │HERMES字樣│法商埃爾│00000000 │109 年7 月15日│各種書包、手│
│ │及圖樣 │梅斯國際│ │ │提箱袋、旅行│
│ │ │公司 │ │ │袋、皮夾等 │
├─┼─────┼────┼───────┼───────┼──────┤
│5 │PUMA圖樣 │德商彪馬│00000000 │109年11月15日 │衣服等 │
│ │ │ │ │ │ │
│ ├─────┤歐洲公開├───────┼───────┼──────┤
│ │PUMA字樣 │有限責任│00000000 │116年1月31日 │衣服等 │
│ │ │公司 │ │ │ │
├─┼─────┼────┼───────┼───────┼──────┤
│6 │GUCCI圖樣 │義商固喜│00000000 │111 年11月30日│鞋子、圍巾、│
│ │及字樣 │歡固喜公│ │ │皮帶等 │
│ │ │司 ├───────┼───────┼──────┤
│ │ │ │00000000 │112 年5 月15日│眼鏡等 │
│ │ │ ├───────┼───────┼──────┤
│ │ │ │00000000 │116 年8 月31日│各種書包、手│
│ │ │ │ │ │提箱袋、旅行│
│ │ │ │ │ │袋、皮夾等 │
│ │ │ ├───────┼───────┼──────┤
│ │ │ │00000000 │108 年5 月15日│鞋等 │
│ │ │ ├───────┼───────┼──────┤
│ │ │ │00000000 │116 年8 月31日│絲巾 │
│ │ │ ├───────┼───────┼──────┤
│ │ │ │00000000 │115 年8 月31日│皮夾、皮帶等│
├─┼─────┼────┼───────┼───────┼──────┤
│7 │DIOR圖樣及│法商克麗│00000000 │113 年10月31日│鐘錶及其組件│
│ │字樣 │絲汀迪奧├───────┼───────┼──────┤
│ │ │高巧股份│00000000 │108 年5 月31日│眼鏡、眼鏡盒│
│ │ │有限公司│ │ │等 │
├─┼─────┼────┼───────┼───────┼──────┤
│8 │CHANEL圖樣│法商香奈│00000000 │109 年1 月31日│各種香水 │
│ │及字樣 │兒股份有├───────┼───────┼──────┤
│ │ │限公司 │00000000 │109 年1 月31日│各種化妝品,│
│ │ │ │ │ │包括香水 │
│ │ ├────┼───────┼───────┼──────┤
│ │ │瑞士商香│00000000 │112 年12月31日│各種書包、手│
│ │ │奈兒股份│ │ │提箱袋、旅行│
│ │ │有限公司│ │ │袋、皮夾等 │
│ │ │ ├───────┼───────┼──────┤
│ │ │ │00000000 │115 年9 月30日│皮包、手提包│
│ │ │ │ │ │、皮夾等 │
│ │ │ ├───────┼───────┼──────┤
│ │ │ │00000000 │117 年3 月31日│圍巾等 │
├─┼─────┼────┼───────┼───────┼──────┤
│9 │BURBERRY圖│英商布拜│00000000 │117 年2 月29日│圍巾等 │
│ │樣及字樣 │里公司 ├───────┼───────┼──────┤
│ │ │ │00000000 │109 年9 月15日│圍巾等 │
│ │ │ ├───────┼───────┼──────┤
│ │ │ │00000000 │112 年6 月30日│皮夾等 │
│ │ │ ├───────┼───────┼──────┤
│ │ │ │00000000 │109 年9 月15日│皮夾等 │
├─┼─────┼────┼───────┼───────┼──────┤
│10│NIKE字樣及│荷蘭商耐│00000000 │114 年9 月30日│衣服、背包等│
│ │圖樣 │克創新有├───────┼───────┼──────┤
│ │ │限合夥公│00000000 │108 年9 月30日│各種衣服等 │
│ │ │司( 聲請├───────┼───────┼──────┤
│ │ │書誤載為│00000000 │108 年10月31日│拖鞋、衣服、│
│ │ │臺灣耐基│ │ │冠帽等 │
│ │ │公司商業│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11│JO MALONE │美商喬曼│00000000 │109 年11月30日│香水等 │
│ │圖樣及字樣│尼公司 │ │ │ │
└─┴─────┴────┴───────┴───────┴──────┘
附表二:
┌─┬───────────────┬────┐
│編│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號│ │ │
├─┼───────────────┼────┤
│1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圖樣之褲子│捌件 │
├─┼───────────────┼────┤
│2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圖樣之衣服│捌拾件 │
├─┼───────────────┼────┤
│3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褲子 │貳件 │
├─┼───────────────┼────┤
│4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衣服 │壹拾叁件│
├─┼───────────────┼────┤
│5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帽子 │肆件 │
├─┼───────────────┼────┤
│6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拖鞋 │壹拾貳雙│
├─┼───────────────┼────┤
│7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背包 │捌件 │
├─┼───────────────┼────┤
│8 │仿冒阿迪達斯商標圖樣之褲子 │貳件 │
├─┼───────────────┼────┤
│9 │仿冒阿迪達斯商標圖樣之衣服 │壹佰零陸│
│ │ │件 │
├─┼───────────────┼────┤
│10│仿冒阿迪達斯商標圖樣之帽子 │叁件 │
├─┼───────────────┼────┤
│11│仿冒阿迪達斯商標圖樣之背包 │叁件 │
├─┼───────────────┼────┤
│12│仿冒HERMES商標圖樣之包包 │貳件 │
├─┼───────────────┼────┤
│13│仿冒PUMA商標圖樣之帽子 │陸件 │
├─┼───────────────┼────┤
│14│仿冒JO MALONE商標圖樣之香水 │叁拾陸瓶│
├─┼───────────────┼────┤
│15│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香水 │肆拾瓶 │
├─┼───────────────┼────┤
│16│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彩妝盒 │陸盒 │
├─┼───────────────┼────┤
│17│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皮夾 │叁件 │
├─┼───────────────┼────┤
│18│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包包 │陸件 │
├─┼───────────────┼────┤
│19│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皮帶 │貳件 │
├─┼───────────────┼────┤
│20│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圍巾 │拾件 │
├─┼───────────────┼────┤
│21│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圍巾 │肆件 │
├─┼───────────────┼────┤
│22│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皮夾 │叁件 │
├─┼───────────────┼────┤
│23│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眼鏡 │叁件 │
├─┼───────────────┼────┤
│24│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皮夾 │壹拾伍件│
├─┼───────────────┼────┤
│25│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休閒鞋 │肆件 │
├─┼───────────────┼────┤
│26│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鞋子 │壹件 │
├─┼───────────────┼────┤
│27│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圍巾 │壹拾捌件│
├─┼───────────────┼────┤
│28│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皮帶 │捌件 │
├─┼───────────────┼────┤
│29│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手錶 │伍件 │
├─┼───────────────┼────┤
│30│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眼鏡 │陸件 │
├─┼───────────────┼────┤
│31│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眼鏡盒 │捌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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