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9年度,92號
CTDM,109,審訴,92,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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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審訴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維振


      政賢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林秋嬌
被   告 伊博自動化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簡志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楊芝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
偵字第11606 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認為適當裁定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
國109 年4 月2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宣示判決,
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記官 郭力瑋
  通 譯 劉立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
朱維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 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政賢機械科技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 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新 臺幣玖萬元。
簡志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 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伊博自動化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 陸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朱維振係登記地址為桃園市○鎮區○○街00巷0 號1 樓(嗣 變更登記為桃園市○鎮區○○路00號2 樓)、營業地址為高 雄市○○區○○巷00○00號「政賢機械科技有限公司」(登 記負責人為朱維振之母林秋嬌,下稱政賢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而朱維振亦在高雄市○○區○○巷00○00號同址經營「 儀展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儀展公司);簡志伊係登記地址 為高雄市○○區○○街000 巷0 弄00號「伊博自動化有限公 司」(下稱伊博公司)之登記暨實際負責人。緣朱維振欲以 政賢公司名義,承攬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於民國108 年1 月18 日,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告公開招標「陸軍第八軍團 指揮部M3浮門橋教學訓練器材」之財物採購案【標案案號: FS08006P022 ,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99萬4000元】,為 確保有3 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以避免流標,並使政賢公司順 利得標,明知伊博公司、簡志伊均無與朱維振經營之政賢公 司競標之真意,朱維振竟與簡志伊共同基於以詐術虛增投標 廠商家數,並不為價格之競爭,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 犯意聯絡,先於108 年1 月18日13時39分許,在高雄市○○ 區○○巷00○00號,由不知情之儀展公司職員顏靜如使用儀 展公司00000000號帳號至政府採購網電子領標後,製作政賢 公司之投標文件,再於翌日即19日9 時43分許,仍由顏靜如 在高雄市○○區○○巷00○00號上網以同樣方式電子領標後 ,將伊博公司之投標文件交予簡志伊蓋用伊博公司大小章, 於108 年1 月21日9 時31分許,由不知情之謝惠貞前往址設 高雄市○○區○○○路000 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下稱渣打銀行九如分行),自政賢公司在該銀行開戶之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 萬9000元至該銀行本行 支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由渣打銀行九如分行簽 發票載發票日108 年1 月21日、金額2 萬9000元、受款人陸 軍第八軍團指揮部、票號AA0000000 之本行支票1 張做為政 賢公司之押標金支票,復於同日9 時56分許,由謝惠貞前往 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昌分 行」(下稱國泰世華大昌分行),自謝惠貞個人在該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有摺轉開本行支票方式,取款3 萬元而由國泰世華大昌分行簽發票載發票日108 年1 月21日 、金額3 萬元、受款人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票號AU000000 0 之本行支票1 張做為伊博公司之押標金支票,末由顏靜如 將上開政賢公司、伊博公司之投標文件即電子憑據資料、投



標廠商聲明書、廠商投標報價單、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前述押標金支票各 1 份,裝入顏靜如印製完成之投標標封,於108 年1 月22日 17時許,至仁武郵局以限時掛號之方式寄至高雄旗山郵政15 號信箱,向招標單位遞件,以上述方式製造競爭之假象。嗣 於108 年1 月23日15時30分許,上開採購案件開標時,投標 廠商雖有政賢公司、伊博公司、恆興企業社等3 家廠商投標 ,然經審標人員發現政賢公司及伊博公司之投標文件均至仁 武郵局投遞、掛號函件連號、標單封面書寫截止投標時間筆 跡相似,經電聯仁武郵局確係由同一人投遞等重大異常關聯 ,遂依法不予開標決標,始未發生不正確結果。三、處罰條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第3 項、第92條,刑法笫11條前 段、第28條、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宣示判決筆錄送 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 由書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宣示判決筆錄送 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 由書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郭力瑋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1 項、第3 項及第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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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政賢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伊博自動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儀展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