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9年度,134號
CTDM,109,審易,134,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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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詹順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9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詹順因其女與告訴人孫清之子交往所 生糾紛而心生不滿,竟與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 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23時42分許,先 由該不詳男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告 前往超商購買口罩,旋於翌(28)日凌晨0 時1 分許,前往 告訴人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街000 號之「詠清牙醫 診所」附近右昌街、後昌路口等候,被告則戴口罩獨自持裝 有油漆之玻璃瓶5 支徒步前往該診所外,將該等玻璃瓶分別 投擲在該牙醫診所1 樓之大門口、牆壁、窗戶、地面及2 樓 窗戶上,旋即返回上述路口,搭車離去,致該等處所噴濺到 紅色油漆,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 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他人物品罪嫌提起公訴,惟該等罪名依同法第357 條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已委由告訴代理人於109 年 4 月23日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2 份及 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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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