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林其霖
林晨熏
兼以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雅蓁
被 告 郭曉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柯盛益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