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林治平
被 告 廖芳儀
上列被告廖芳儀因詐欺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8 年度訴字第
17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廖芳儀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另關於原告其餘請求被告陳宥蓁給付損害賠償部分,業經本
院以上開刑事判決就被告陳宥蓁諭知無罪,是原告就該部分之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