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85號
原 告 吳奕瑩
訴訟代理人 郭蔧萱律師
被 告 林緄森
被 告 蔡文智
訴訟代理人 葉雅婷律師
複 代理人 毛鈺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
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依 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之規定,同法第232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 之。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部分漏列複代理人 ,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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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更正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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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蔡文智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
│訴訟代理人 葉雅婷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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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後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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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蔡文智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
│訴訟代理人 葉雅婷律師 │
│複 代理人 毛鈺棻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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