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稅簡字,107年度,40號
TYDA,107,稅簡,40,2020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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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玫瑤即點水坊商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
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判決上訴人敗訴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
判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
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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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