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玫瑤即點水坊商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
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判決上訴人敗訴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
判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
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文彤